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6执异21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堃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杨新东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堃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2)沪0116民初1863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一案(2022)沪0116执38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为上述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两位第三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案件所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于2023年7月5日受理该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追加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作为(2022)沪0116执3831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系其处分法律赋予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作为(2022)沪0116执3831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