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缆海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81民初6187号 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0787542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缆海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北关工业园台塑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321482119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缆海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失联为由,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