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430号
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0787542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硕海(西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州四路336号1号楼1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712XAN3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硕海(西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8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4744.5元,剩余47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