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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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6108号
原告:**市大宏五金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市南雷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6704354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城南棉新大道口美段南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878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大宏五金电器经营部与被告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市大宏五金电器经营部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大宏五金电器经营部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大宏五金电器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1元,减半收取1240.5元,保全费1065元,合计2305.5元,由原告**市大宏五金电器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严航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