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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余 姚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0281执2527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远东线缆批发部,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新建北路市场内街A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EPY4E2F。
法定代表人:王燕国。
申请执行人: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有色金属材料城8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1581264A。
法定代表人:余碎飞。
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汉族,住所地汕头市朝阳区域城南棉新大道口美段南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87882。
法定代表人:吴俊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远东线缆批发部、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