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1973执3641号
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鹏进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执行一案,(2020)粤1973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相应款项,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2021)粤1973执3641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