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

深圳市鹏进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1973执3650号
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进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执行一案,(2020)粤1973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相应款项,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2021)粤1973执3650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