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2民终1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刚,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城南棉新大道口美段南3幢。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上诉人董刚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4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诉人董刚于2022年2月15日签收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董刚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1707.71元,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至今本院未收到董刚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董刚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董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梦
审判员危晖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江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