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831民初3230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星村镇候家寨村286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
被告:***,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妹冢镇草佛寺村160号,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
被告:潍坊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志远路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754704x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潍坊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被告潍坊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陈述的本案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务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潍坊高新区**公寓,并且本案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潍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均在山东潍坊高新区,因此本案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山东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潍坊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系潍坊,劳务合同履行地歌尔公寓也是在潍坊市,故被告主张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潍坊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