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23民初956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告:***,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男,196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浙江烜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世纪东街57号20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烜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计2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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