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民初973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浙江烜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世纪东街57号20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烜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陈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