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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玛斯特轻量化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3民初1924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2元、保全费1868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