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3民初1924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2元、保全费1868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