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3民初3802号
原告:玛斯特轻量化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区环外发展区***15号机装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智臣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春***会友谊北路12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玛斯特轻量化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智臣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玛斯特轻量化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玛斯特轻量化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