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斯特轻量化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玛斯特轻量化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5民初62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轻量化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区环外发展区***15号机装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09360422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宝路555号3幢2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56011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轻量化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电自动化设备(太仓)有限公司、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62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电自动化设备(太仓)有限公司中国银行51×××56账户、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1XXX1账户。现申请人***轻量化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XXX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