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黔2633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两江镇山口村委会太平村6号。身份证号码:4503221979********。
申请执行人:阳某,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身份证号码:XXX。
共同委托代理人:***,贵州四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县。身份证号码:4523281974********。
被执行人: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中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52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邹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系该公司员工。
莫某、阳某与王某、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阳某依据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黔2633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6)黔2633执361号莫某、阳某与王某、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