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22民初145号之一
申请人(反诉原告):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邹佳,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祝辉,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诉讼委托代理人:赵浩鸿,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反诉被告):黄平县湘黔钢材二门市。经营住所: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飞云大道三桥。
经营者:廖志红,男,1974年5月23日生,湖南省华容县村民。现住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飞云大道三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平县湘黔钢材二门市与被告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反诉原告)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网络查控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平县湘黔钢材二门市及经营者廖志红3165164.07元限额内的财产。2022年4月11日,申请人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承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单号:PZDM202251010000000173,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一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平县湘黔钢材二门市及经营者廖志红3165164.07元限额内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中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如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庭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