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8民初4525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深圳市某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14元,减半收取3557元(原告已预交5352.5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795.55元,由原告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