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7127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怡心社区教育中路24-1号10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599084。
法定代表人:刘继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选兵,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玲,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企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三路19号汉企联大厦20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50553801。
法定代表人:刘文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东,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企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汉企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401.82元,减半收取计5200.91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3800.91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轩
审判员 徐苗苗
审判员 吴斯恒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碧华
莫敏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