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03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珠海市腾达沥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园路10号第五层515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2MA54JLNB7N。
法定代表人:李腾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报,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教育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599084。
法定代表人:刘继发。
解除保全申请人珠海市腾达沥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317741.1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珠海市腾达沥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珠海市腾达沥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2035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317741.18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