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5293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教育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599084。
法定代表人:刘继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卯章,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银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清林路240号和兴花园三期二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8018R。
法定代表人:贺钦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贺钦育,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25元(原告已预交18120元,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回18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颜梅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