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219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
原告(反诉被告):***。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泉,广东若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勤加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保安社区横坪公路**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35544R。
法定代表人:黄燕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教育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599084。
法定代表人:刘继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苑,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翠兰,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述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深圳市勤加缘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4142),由原告负担,原告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4092元可在本裁定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变更诉讼请求后的反诉费50元(被告已预交13168),由被告负担,被告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3118元可在本裁定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员 贺 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子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