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1064号
申请人:***,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清,广东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教育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599084。
法定代表人:刘继发。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4057.93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名下的粤EQ××××号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的粤EQ××××号车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057.9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周泽鑫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梁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