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3民初2240号
原告:赣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水北村下屋组杨梅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MA36XR0601。
法定代表人:肖永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毅,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文,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教育中路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599084。
法定代表人:刘继发。
被告:党泽永,男,汉族,1982年5月3日生,住广西省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龙生,龙南市经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党泽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77元,由原告赣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万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