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10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清,广东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教育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599084。
法定代表人:刘继发。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粤0608民初1064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22年2月25日查封了申请人***名下的粤EQ××**号车辆,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7588********(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坪地支行)内限额为184057.93元的存款。现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人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粤EQ××**号车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7588********(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坪地支行)内限额为184057.93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泽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梁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