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3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会,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淝河北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3697180G。
法定代表人:宋天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燚,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上诉人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各自负担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庞 玲
审 判 员 胡松涛
审 判 员 穆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荣子玲
书 记 员 李亦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