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5531号
原告:即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衡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即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衡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即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即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