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民初189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道办事处武佑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达到摩根国际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鲁1403民初189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