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海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执32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道办事处武佑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3DNNN68F。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海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海拉尔区靠山街沿站路4号综合楼内铁北市场三层楼房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02MA0NHC0975。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海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03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4362.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经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沟通,其表示将工程款要回后立即偿还该笔欠款,现无法偿还。 2、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893.20元并冻结。 3、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委托内蒙古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海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土地、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信息。 5、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414.47元扣划至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并过付给申请人执行人。 6、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悬赏,以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03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