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若羌工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632号 申请人: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若羌工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40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若羌工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963.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若羌工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963.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