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甘肃三洋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1675号 原告: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道办事处武佑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三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二环路东侧文庭院商住小区3号楼3层301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三洋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已经收取的保全费计1820元。由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