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道办事处伍佑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若羌工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若羌县团结路信合矿业大厦60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若羌工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0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1日(执前调)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5382.5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000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7月21日、8月3日、11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12438元,本院予以扣划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2021年5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未能送达成功。后又公告向其送达上述文书。
3、2021年11月11日,本院委托若羌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该法院于11月24日向本院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9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2022年1月13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悬赏,以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行为,目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同意悬赏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