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6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道办事处武佑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若羌工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团结路信合矿业大厦60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以(2020)鲁1403执保1462号保全裁定对若羌工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若羌工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若羌工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7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