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05民初1722号之一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05094713F。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铜陵酷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人民东村**11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4586269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与铜陵酷动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