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681民初503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郁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