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791民初2544号
申请人潍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统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潍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潍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