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02民初4065号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祈年大街18号院1号楼5层508。
负责人:***。
被告:中石油吉林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潭大路吉化经贸中心A座3-6层、9-1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被告中石油吉林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