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贝利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81执异14号
案外人(申请人):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26636L。
法定代表人:王新革,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安徽贝利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滁路南侧经五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7909918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熊华飞,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在本院执行***与安徽贝利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熊华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对本院要求其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安徽贝利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在其处的未付货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称,其不应协助天长市人民法院提取被执行人安徽贝利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在其处的未付货款。
事实和理由:
其与被执行人安徽贝利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签订了六份《订货合同》,其中2128P-1000-80-P0-0298、0299、2128P-3000-80-P0-0129、2128P-5000-80-P0-0071、2128P-8000-80-P0-0085号五份合同货到现场后,被执行人尚未完成安装调试工作,无法提供“由业主代表签署的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证书”,不具备合同中6.3约定的付款条件;2128P-9000-80-P0-0141号合同,被执行人无法提供“最终用户签发的质保期限届满无质量问题证明”,不具备6.4条约定的付款条件。故天长市人民法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指282809.8元对应付款条件均未成立,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不负到期未履行债务,请求法院撤销(2019)皖1181执1306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并提供了相关合同复印件。
本院查明,本院作出的(2018)皖1181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安徽贝利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熊华飞、***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445932元及利息。
另查明,2018年11月9日,本院向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送达(2018)皖1181民初2477号民事裁定书、(2018)皖1181执保1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被执行人安徽贝利自动化仪表成套有限公司在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支付完毕的货款282809.8元,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签收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同意暂停支付。2019年7月26日,本院向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送达(2019)皖1181执130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协助本院提取本案诉前保全的货款282809.8元。
以上事实,有本院(2018)皖1181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2018)皖1181民初2477号民事裁定书、(2018)皖1181执保1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9)皖1181执130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提取其在案外人处的收入。本案中,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时,异议申请人(案外人)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协助执行并未提出异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据在先的诉前保全,要求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协助提取已经被保全的被执行人收入,符合法律规定。故应当驳回异议人(案外人)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