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5724号
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
法定代表人:徐春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英,女,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高峰,男,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魏亚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南,男,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网架公司)与被告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东南网架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南网架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孙国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邱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