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海运有限公司、某某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72民初109号之二
原告: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致平,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海运有限公司(ChinaPacificMaritimeInc.),住所地塞舌尔共和国马埃岛维多利亚奥利阿吉大厦13室(Suite13,OliajiBuilding,Victoria,Mahe,Seychelles)。
被告:**船务有限公司(WhiteApricotShippingS.A.),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市53号东街马尔韦利亚城MMG大厦16楼(53rdEStreet,UrbanizacionMarbella,MMGTower,16thfloor,Panama,RepublicofPanama)。
代表人:黑川逸朗(ItsuroKurokawa),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宇,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慧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球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被告**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9年4月15日,寰球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分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原告。本院审查后,依法裁定准许人保北京分公司替代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退出诉讼。在本院准备向被告太平洋公司送达该裁定的过程中,寰球公司与人保北京分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共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平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寰球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陈建鹏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刘 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雨晴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