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诉贵州华电安顺华荣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百纳乡大转弯煤矿、贵州华电安顺华荣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522民初5033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苏某,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华电安顺华荣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百纳乡大转弯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管理区百纳乡龙峰村。
负责人***。
被告贵州华电安顺华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头铺村黄果树大街。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百里杜鹃管理区普底乡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与被告贵州华电安顺华荣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百纳乡大转弯煤矿、贵州华电安顺华荣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