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贵阳博明通信工程服务部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502民初7426号 原告:贵阳博明通信工程服务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航天大道燕子冲新天园区管委会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07204394XF。 投资人:***,男,汉族,1990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711228730。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510189434。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09666934A。 负责人:***。 被告: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区4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331489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贵阳博明通信工程服务部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贵阳博明通信工程服务部于2017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博明通信工程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博明通信工程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17.00元,减半收取5,558.50元,由原告贵阳博明通信工程服务部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