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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双堰街道办事处金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24民初3107号 原告:织金县双堰街道办事处金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织金县双堰街道办金南路260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5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大道。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织金县双堰街道办事处金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织金县双堰街道办事处金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县双堰街道办事处金南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织金县双堰街道办事处金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织金县双堰街道办事处金南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