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7民初404号之四
原告:***。
原告:***。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贵州泽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泽浩科技有限公司毕节办事处。
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贵阳泽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浩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毕节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6元,减半收取计3633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