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02民初15930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11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09666934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邓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