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民终30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百里杜鹃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09666934A。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均系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其自行到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