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民终3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联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凌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联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4)苏0113民初9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联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江苏联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联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19元,减半收取15410元,由上诉人江苏联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