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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置业公司、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民终4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置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该单位董事长。 上诉人某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4)苏041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某置业公司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327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某置业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置业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