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2财保206号
申请人: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新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4584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文兴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20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已收到咸阳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95万元(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路支行,账号6100********;2.开户行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账号6110********)。申请人已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保函单)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95万元(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路支行,账号6100********;2.开户行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账号6110********)。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