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34823号
原告:太谷县朝阳远宏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谷县朝阳远宏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太谷县朝阳远宏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谷县朝阳远宏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