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晋0109执恢112号
申请执行人:太谷县朝阳远宏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太原市旭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太谷县朝阳远宏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旭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109民初7254号(2022)晋01民终1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2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037482.22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0.0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037482.22元。至此,太谷县朝阳远宏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晋0109民初7254号(2022)晋01民终1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